首页> 中文期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清至民国苗族林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清水江“认错字”文书为例

清至民国苗族林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清水江“认错字”文书为例

         

摘要

在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黔东南苗族村寨存在以“认错字”形式的纠纷解决文书.这种文书针对当地基于轻微主观过错或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各种林业纠纷,经由中人参与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与国法成为最后一道潜在压力,促成纠纷于民间解决.在晚清以降的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认错字”作为苗族村寨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持续顽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参与处理纠纷者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联系,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与双方勾通便利等优点.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会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利益与情感,以便为自己将来角色转换留有余地,由此形成互谦互让的协商与合作精神.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