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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权运行的人大监督

         

摘要

受人大监督是国家监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强化人大对监察权运行的有效监督,是当前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需要遵循依法监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人大监督与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相统一原则。监察权运行人大监督的主要机制不限于《监察法》明确规定的“三大”监督机制,还包括监察法规和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以及监察特定问题调查机制。新时代监察权运行的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在于修改《监督法》、增补《人大组织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并制定“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监察法规和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监察法规。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强化人大监督的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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