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中的反垄断规制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对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垄断行为有了双重规制,这将给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产生法律选择和管辖冲突等新问题。对此,我国应当考虑遵从"普遍、深入的规制优先"、"特定主管部门优先"和"介入保留"等准则进行法律选择,并在反垄断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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