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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法理分析

         

摘要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司法审查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与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相悖。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改革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模式,追究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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