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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组织行为的认定

         

摘要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医疗移植秩序.对本罪中“人体器官”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对人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一切器官和不可再生的组织,但是血液、骨髓和尸体器官除外.“组织”的行为模式表现为在被害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采取非强迫手段获得器官的一切方式.获得人体器官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无偿的中介行为亦构成本罪.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领导、编制、管理、招募、介绍、安排、运输中的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即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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