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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以“天颐科技破产重整案”为例

         

摘要

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一般由破产管理人充当,但本案中的计划制定主体不是管理人和债务人,而是出资人和债权人。那么此种缺席是否具有正当性?"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是:重整计划的中立性与公平性。若中立性与公平性丧失了,计划制定主体就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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