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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基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的思考

         

摘要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自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对拟制自认制度没有细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诉讼模式转型尚未完成、拟制自认类型单一、适用场域不明确、法官释明无严格限制等问题。因此,应结合现有诉讼制度和司法实际,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优势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拟制自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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