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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研究

         

摘要

随着企业合规考察监督试点工作的不断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进遇到了瓶颈,首当其冲的便是适用对象如何确定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该制度为舶来品,故在其适用前必须进行中国化的改造,使其与中国的法治轨道相契合。考虑到我国的刑事法体系的独特性,以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该制度的适用应不必过分拘泥于企业的规模、涉罪的主体,但也并非漫无边际以至于突破法治的框架,可以通过对犯罪类型进行框定实现公共利益与刑事法基本原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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