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对特定人员'犯意引诱'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对特定人员'犯意引诱'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摘要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特定人员实施"犯意引诱",但是对如何防范特定人员实施"犯意引诱"、如何对待实施"犯意引诱"的特定人员以及对受特定人员"犯意引诱"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定罪处罚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受特定人员"犯意引诱"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认定为构成犯罪但予以从轻处罚.这种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涉嫌纵容不当诱惑侦查行为,可能造成侵犯人权、毁损国家形象的后果,也与世界各国对"犯意引诱"案件实施程序性制裁的司法潮流不符.为此,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对通过"犯意引诱"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受"犯意引诱"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终止诉讼或者宣告无罪,并依法追究实施"犯意引诱"的特定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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