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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兴奋剂的定罪要件与罪数处断——以《兴奋剂犯罪司法解释》为中心的分析

         

摘要

走私兴奋剂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兴奋剂犯罪司法解释》对于走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兴奋剂的行为,通过大幅度降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使其入罪不妥.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兴奋剂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应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人走私兴奋剂后在国内出售该兴奋剂或者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考生在体育运动中使用该兴奋剂的,只要行为人先前以非法经营或非法使用为目的,就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断.走私毒品、制毒物品类兴奋剂不能一概以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而应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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