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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限缩适用

         

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先“冷”(适用率低下)后“热”(适用率井喷式爆发)的异常现象,值得深入思考。基于严密网络犯罪刑事法网的立法考量以及全链条打击网络犯罪的政策导向,该罪司法适用率的上升势不可挡。但司法实践中对“帮助行为”“犯罪”“明知”等构成要素的证明标准有所降低,可能导致该罪的“口袋化”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帮助行为正犯化,应在此基础上合理限定该罪适用范围。客观上“帮助行为”应仅限于对他人犯罪真正起到促进、保障等作用的行为,且被帮助对象需实施符合刑法分则客观犯罪构成特征的行为;主观上则需合理解读“明知”的内涵及其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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