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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和制度分析——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之评析

         

摘要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对于庭前审查规定专门性程序,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纳入了审查的范围,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而实现程序分流、确定庭审中心、防止法官预断的功能.然而,庭前会议制度在效力、主持者、参与人、启动方式等方面还缺乏系统性的规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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