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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不能胜任工作'

         

摘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能胜任解雇的规则,但是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定义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空白,而且造成了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第18号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明示了"末位淘汰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裁判要旨,但并未对其适用及细节问题做出明确解答.本文通过采取客观主义说的认定标准,揭示出"不能胜任工作"之法律定义,明晰"不能胜任工作"与"末位淘汰制"的界分,并探索立法与司法实务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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