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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选择退出”的应用与适配民法的规范机制

         

摘要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虽然改变了“选择进入”下的传统同意授权模式,致力于维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间的平衡,由信息权利人承担特定义务,即当权利人有效行为时才会发生否认使用个人信息的效果,否则即为同意使用。但关于“选择退出”中的行为是否为意思表示,能否适配传统民法上的相关概念进行使用尚需论证,该机制中知情同意的应用原理以及在同意后的使用反对规则的混乱,弱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将该机制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时,为夯实其理论基础及规范机制,需要做出民法上的适配修正:将“选择退出”纳入意思表示的规范体系下,融合民法上的适用规范,奠定该机制的理论基础;明确知情同意规则在“选择退出”下的形式与内容,并连接“后悔权”的应用规制,明确告知义务,修正同意规则,捋清“选择退出”上的关键脉络;在个人信息分类下简析“选择退出”的应用,以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防止其泛化使用,而后形成的系统化、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更契合立法目的,有利于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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