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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中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作为连接起诉和庭审之间的中间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却极低,为了解决庭前会议适用率极低的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继续创新.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分为普通的程序性事项和重大的程序性事项,而针对普通的程序性事项可以采取"作出决定模式",对实体裁判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序性事项则可以采取有利于被告方的"合意模式".同时对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范围,被告人是否应参加庭前会议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此完善中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提高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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