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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

         

摘要

作为智慧社会中的特殊主体,“数字弱势群体”因个人能力差异、社会结构变革及政策法律滞后而产生,并依据不同外延分为绝对(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和相对(隐形)“数字弱势群体”两种类型。“数字弱势群体”之“弱势”集中表现为其信息权益侵害,该信息权益包括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安全和特殊保护四方面,且伴随智能技术广泛运用呈现出不同权益失衡样态。“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失衡除智能技术本身原因外,还和新科技带来的“技术索权”和“技术赋权”冲突、智慧社会引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革直接相关。解决此难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化回应,而不应仅局限于完善信息设施、提升信息服务和加强信息监管。具体到法律保障机制建构上,理念方面,我们要结合智慧社会技术治理的特点与要求,完善法律治理实践;操作方面,我们要基于设权保护模式,从一般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入手完善权益保障的权利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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