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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个案适用路径的解析及重构

         

摘要

民族习惯法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可通过自治性法规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但未上升为国家法的民族习惯法缺乏司法适用路径.实践中,民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只能寄托于法官的裁量权,而法官在个案审理中对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持消极态度.学理上的主流观点对民族习惯法的适用采当事人证明的方式,即由当事人对民族习惯法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这种证明模式与一般习惯法的本质相同,却不符合民族习惯法是强制法的法源属性.将民族习惯法作为法官司法认知的对象之一,法官审理少数民族纠纷时应依职权主动开启民族习惯法调查程序.调查的范围限于该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容包括成文和非成文的民族习惯法,调查后的民族习惯法适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中的证据法则.同时,辅助建立民族习惯法的指导案例制度,由民族自治区域法院及时将未成为国家法的民族习惯法进行抽象化,为其上升为国家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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