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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立法的纵向授权机制设计

         

摘要

随着税收法治进程的提速,如何在《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资源税法》等地方税立法中配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是一个重大且紧迫的命题.为满足市场统一和税制统一的要求,我国仍应将主要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只有在须考虑各地特殊性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可谨慎授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等一些税收要素的调整权.我国在设计地方税立法的纵向授权机制时,一方面,应在主体上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成为被授权机关,否则将违背“不得越级授权”的原理及《立法法》.另一方面,应加强过程和结果监控,包括遵循授权的必要性、有限性和明确性原则,不得转授权;确保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能力主导税收立法权,综合运用公众的民意、专家的智慧和行政部门的经验;建构严密的立法监督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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