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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刑法概念的厘清与独立构罪的逻辑证成

         

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网络空间的新型犯罪类型,是信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呈现出了新的犯罪特征,尤其是在数字化社会语境下我国《刑法》现有的罪名设置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解释论层面的紧张关系,司法实践中案件裁判多以诈骗罪一罪蔽之、非妥当地处置关联行为,使得法律适用缺乏规范性。在理论上,需要合理检视各类法律规定对电信网络犯罪的称谓,关注此类犯罪侵害法益的多重性,从其独有的主体、时空、对象等特征出发,准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的刑法概念;在立法上,亦需要重新考量刑法预防功能的积极价值和数字社会此类犯罪的独特性,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从现有罪名的刑罚体系中脱离出来,借鉴国内外相关犯罪刑事立法的经验,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导下,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独立成罪,缓纾传统诈骗罪的过度负载。并从此类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出发确定罪名,采用说明罪状的形式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予以详细表述,按照犯罪情节对自由刑分设三档刑期、设罚金、增设附加措施,科学配置法定刑,实现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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