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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的信托性

         

摘要

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农村土地信托财产的确定必须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范围内进行,而不能将土地信托财产泛化.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农村土地权利承担着农产品的生产、农地资源的保护、农民社会保障及规范农村土地市场的功能.基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功能,为合理促进农村建设,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以信托的方式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很有必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不仅符合信托财产理论的要求,也得到了政策、法律及实践的支持;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仅承担社会保障的功能,其不宜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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