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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社会功能与权利结构

         

摘要

近两年来,气候资源所有权的立法引发诸多争议,学界从法律依据、资源属性和制度逻辑等几个层面批评了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这些批评的依据与分析的进路存在着可商榷之处:气候资源本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不妨碍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从《宪法》等法律相关条文规定上检讨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是法条主义进路.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逻辑可以克服气候资源的自由获取悲剧,实现气候资源国家管理和公益保护的社会功能.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立法价值和社会功能上不同于民法所有权,需要更新其权利结构,除了具体化和更新传统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内涵,还需要引入保护权能和管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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