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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基本趋向:从国家恩惠到罪犯权利

         

摘要

假释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从应然的角度,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假释可以分为任意假释和强制假释两种,其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应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应重新规制,以适应行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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