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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摘要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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