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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制度

         

摘要

物权请求制度在近现代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民法中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制度而加以规定的,是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已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然而,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将物权请求权视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规定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并且没有根据物权的特殊性对相应体现物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的特殊构成、适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突出物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表现的特殊性,没有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明显的、且具有重大理论和实务意义的区别,非常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权益。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学者已经提出了中肯的批评。目前,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物权请求权作为保护物权的重要手段,是物权法制中必须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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