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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违宪审查制度之浅见

         

摘要

一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宪法实施成功与否,取决于宪法监督的力度,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世界各国都从本国的国情出发,采取了多种保障监督措施,从而构成了一个国家完整的宪法监督制度。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它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能否设立一种权威的、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改革宪法监督体制的关键所在。虽然从1954年宪法开始就确立了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1982年宪法以及《全国人大组织法》对此作了确认并逐步完善。“从宪法条文的层面上理解新宪法重视宪法的保障机制,比54宪法的规定更加切实可行,但在体制和操作程序上仍然没有消除以往的不足”。①包万超先生关于违宪审查制度脆弱没有消除以往不足的观点,笔者亦有一些同感。一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宪法注重在形式上确立权力机关的违宪审查权,表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具有法律正统性,而很少重视从机构的组织、权力范围和程序制度方面有效地、具体地规范和保障这种权力。过分强调宪法的政治色彩,忽视了宪法也是法这一事实,遏制了我们借鉴和探索其他模式。二是缺乏程序的制度保障,操作性差,谁在何种情形下,在什么期限内,用什么方式,向什么机构提出违宪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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