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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改下新举证时限制度的评析与矫正

         

摘要

新司改下,利用审前程序分流案件并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是应对案多人少的有利举措,但这有待于激活新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实例检视,司法解释确立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已名存实亡.最高院规避司法责任的利己需求和顾虑是多余的,法官依法适用证据失权并不构成错案.为了实现集中审理,德、日、 美皆将诉讼迟延作为适用证据失权的考量因素,通过增加证据失权的适用空间来践行适时提出主义,从而确保举证时限的震慑力.矫正并激活新举证时限制度应将诉讼迟延纳入证据失权的考量范围并细化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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