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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传统与现代化

         

摘要

由于证人与被证明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如夫妻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医生与病人的关系等等,要求其作证不仅损害天伦或职业道德,而且其证言可靠性也大打折扣.对此,中国古代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亲亲相容隐"为核心的亲属之间的举证制度.欧美一些国家在证据制度中也确立了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对于有效地保护公民人权,捍卫传统的伦理道德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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