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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制度研究论纲

         

摘要

未经生效裁判确认身份之前,不能称为赃,而只能称为疑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的情况下,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赃,对此,我们应尽快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以保护交易安全。司法实践中,应通过建立标签保管的方法以完善对嫌疑赃物的保管制度。在追缴回来的赃款不及多个受害人损失总额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每个受害人的损失乘以返还比例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赃款返还。在赃物认领发生争执时,应由争议的受害人就赃物的归属达成协议,否则,应作为无主赃物,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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