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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立法价值与功能之方法论研究——兼论彭真环境立法方法论

         

摘要

cqvip:环境立法因其政策性与二元目的等特点,决定了其立法方法论的特殊重要性,集中体现价值共识、创制方法、价值安排和实现程序这四个基本问题上。基本国策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有一定差异,前者在环境保护的初期阶段更具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方法论要求政治意识应当尽快转化为全体共识的法律规范。环境法是否具有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方法论上的法律创制方法,要以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来设计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理念,使其基本法律价值更充分和完整地实现。我国在可持续发展立法方面既缺乏从法学方法论的现象论对其历史上存在的衍化性发展进化的关注,也缺乏从技术论即法律之经济分析对超前立法之利弊的关注。环境法制精细化旨在防止博弈方法论的一刀切倾向。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立法的质量和速度关系是当前我国环境立法的重要任务,其重要路径是运用法学方法论的实践论,关注法之功能及法之价值之实践。我国重视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方法论在实证中的应用,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较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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