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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应否定罪?

         

摘要

1987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同村耿某到土产杂品采购供应站选购木材。中午11时许,在同一货场选购木料的李某到另一木料垛看货时,错推了被告人王某的自行车。接着王某选购木料未成欲走,发现剩下的自行车不是自己的,便拉开自行车上挂着的手提包查看,见有不少钱(事后查点为二千一百一十五元),遂起歹意,将钱取出交耿某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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