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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技术鉴定中的致错因素

         

摘要

本文中的物证技术鉴定错误,特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物证技术人员所作出的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的鉴定及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此类错误,一是主体因素(鉴定人员的生理状况、认知局限、责任心不强、错误的思维模式及不良个性)所致;二是客体情况(作为鉴定对象的物品、场所、尸体和人体本身的某些特点)造成;同时,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不良方面及鉴定工具的优劣、技术水平的高低等,也会成为制约鉴定工作的致错因素。对此的全面认识,有助于减少鉴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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