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政法论丛》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如何对检察官做到“放权不放任”?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如何对检察官做到“放权不放任”?

         

摘要

中央政法队伍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健全司法责任体系,这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出现了办案质量下降、权力失控、监管不力、“放权”不到位、追责难落实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应加强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一是通过权力清单对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办案检察官的权利进行科学配置;二是赋予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不捕、不诉、抗诉等案件的审核权,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功能,优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强化司法责任追究;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对口业务条线的指导。同时,注意平衡员额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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