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处断的再思考

         

摘要

牵连犯系指行为人为实现本罪目的,其方法行为、结果行为或者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之本罪与牵连之罪,在犯罪构成上有的是相互独立,有的是本罪包含牵连之罪,有的是本罪与牵连之罪部分竞合.不同牵连关系的牵连犯的处断应当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依据,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其适用作出并罚、从一重等处断,以期对行为人作出公平正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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