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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双重立法模式的构建

         

摘要

自然人享有与生俱来的生育权,揭示了其基本人权和人格权的属性.与此同时,生育权较同属于人格权的其他民事权利而言,更具义务性、依赖性与社会牵连性.另外,在我国生育权主要是由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来行使的,生育事务也为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调和.为明确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并促进生育权的有效行使,可将生育权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并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生育权平等行使原则,但妻子在受孕后可自主决定其是否生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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