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定性

偷换二维码的刑法定性

         

摘要

针对偷换二维码案件定性问题,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构成三角诈骗,但三角诈骗说的缺陷在于,其弱化了商家与顾客的互动关系中商家的作用,忽视了商家对顾客支付行为的影响力.商家由于行为人的置换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顾客并不具有重要的认识错误.在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的置换行为导致商家作出错误的指示行为,商家的指示行为支配顾客的扫码支付行为.置换行为属于实行行为,指示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而扫码支付行为并不因二维码的置换而产生影响,因而并不具有规范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