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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行为的刑法定性探讨

         

摘要

近年来滋生大量偷拍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现有的刑法条文对此没有直接规制,但偷拍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其侵害的客体可以被公民个人信息所吸收,行为方式也可以解释为该罪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与主观方面也与该罪基本一致。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亦有案例可循。实践中要注意对“情节严重”要准确适用和综合认定,避免将像隐性采访这样的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在偷拍的过程中涉及罪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牵连犯、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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