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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原则对人的尊严的整全保护——基于德国《基本法》和我国《宪法》的比较

         

摘要

德国《基本法》将"人的尊重"作为人权的核心内涵,并以之为基础建立了基本权利体系。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权利,有别于德国《基本法》中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之基础的"人的尊严"。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成文制度,亦或是司法实践,平等原则都整全地保护了"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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