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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明”的技术性特征看电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摘要

发明的基本特征在于"技术性",体现在两方面:发明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发明应利用自然规律直接作用于客观物质。由于不符合后一项认定标准,商业方法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电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审查上,美国采用了一个宽泛的"技术性"概念,背离了上述认定标准,欧洲专利局以局部代替整体的审查方法也难以自圆其说。尽管电子商业方法所采用的计算机手段可以具有技术性,但其整体仍不是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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