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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中虚拟角色的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

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包括文学作品、卡通作品、视听作品中的虚拟角色。由于文学作品中虚拟的角色的非直观性,关于其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客体争议较大。对文学作品中的虚拟角色而言,可著作权性的最关键要素就是构成单独完整的表达。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保护虚拟角色方面存在的局限,借鉴、评析并提炼了美国版权法、德国著作权法关于虚拟角色保护的标准,提出当虚拟角色能从文学作品中剥离、被单独识别并利用,就构成了单独且完整的表达,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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