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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的权利规制路径:窠臼、转向与展开

         

摘要

数据确权的理论分歧集中于“后期物权说”与“新型权利说”的对立讨论中,但两类学说在理论证成上仍存在罅隙,囿于实践中相关纠纷已层出不穷,作为规范交易市场核心的合同法应当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数据交易法律关系可以解构为“数据服务合同”,中介、委托合同以及“平台服务合同”。“数据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有及时支付/接受对价之权利义务,以及及时提供/接受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服务的权利义务。中介、委托合同,“平台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负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外,数据交易平台方对于数据源层方还负有数据安全存储与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数据用户方还负有服务说明、告知,形式审查以及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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