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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以刑事和解案件为研究对象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个案的公平与公正,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并不是将每一个案件都纳入审判阶段,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案件分流不仅不矛盾,而且只有做到后者才能更好地实现前者.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在实体意义上定罪权属于法院,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的,与国家司法模式密切相关,是恢复性司法向国家司法的渗透,是在法定的正当程序范畴内实现的和解.刑事和解使刑事案件得到分流,化解了社会矛盾并促进了社会和谐.法律应当赋予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刑事和解后有不立案和撤案的权力,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也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前者更能体现和解后的案件分流.当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犯罪情节较轻,没必要将其再次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其意义在于:一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体现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三是给被告人选择的机会,使其更快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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