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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侦证据使用问题研究

         

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虽然规定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材料的证据使用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仍然遵循过往的证据“转化”路径,法庭对技侦证据的审查停留在纸面上.在技侦措施的程序性规制方面,相比引入司法令状制度,采用审判阶段法院对技侦证据进行事后审查的方式更加契合目前的实践生态.技侦证据的使用应当在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厘清证据使用的范围、方式与程序.同时,证据使用应克减对庭外核实程序的质疑,并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控、辩、审三方参与和法官独立审查两种方式构建庭外核实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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