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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扒窃犯罪之“随身携带的财物”

         

摘要

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认定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如何认定“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的解释反映了不同的刑法理念,但绝对主义的立场是偏颇的.现阶段,“随身携带的财物”既不应过于限缩为贴身携带、不离身的财物,也不能泛化扩展到目光所及的财物,宜界定为被害人没有离身或者“伸手可及”范围内的财物.此外,不应对财物的形式(大小)作限定,但“随身携带”应该是值得刑法保护达到一定数额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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