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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摘要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权利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有别于普通的知识产权案件,我国对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管辖权设置特殊,当事人对此类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实务中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定标准.法院审理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仅需在形式上审查案件是否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其认定的必要性与法院的级别管辖紧密联系,综合多种因素以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案件中同时存在普通商标及驰名商标侵权的情况,应一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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