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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市域社会发展路径探究

         

摘要

市域概念中"市"的范围包括除直辖市与不设区的市以外的市级行政主体,中央与省级主体基于《党章》《宪法》形成的责任谱系,使得中央依靠政治责任规制省域行为的制度安排往往在市域形成"待命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在中央与省级主体之间嵌入了司法裁判机制,裁判压力通过省级主体下压至市域主体,并将市域主体承担的社会治理责任从政治问责转向司法审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了市域主体积极实施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法治指数、不断完备地方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以法律监督作为责任追究方式的国家治理机制,对于"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产生了积极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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