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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视域下的古典运动伤害治理

         

摘要

我国古代运动伤害治理受传统伦理影响颇深,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儒家孝亲伦理影响下,相扑、枪棒等易发生身体伤害的活动多被禁止,法律甚至创设"戏杀伤罪"规制此类运动伤害;易发生溺亡的弄潮、竞渡等水上体育因儒家"死而不吊"的生死观而受到较大限制;在"人为贵"思想的支配下,体育意外事件的责任认定较古代西方更为严苛.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古典竞技体育的生存空间逐步缩小,对抗性体育项目逐步被娱乐休闲型体育项目所替代,这也是造成中西方体育不同发展走向的重要原因.此外,受草原民族"赔命价"伦理习惯的影响,元代引入烧埋银制度使运动伤害赔偿成为独立的运行机制,但在"尊卑有序""贵贱有等"的伦理观支配下,"同命不同价"被赋予身份正义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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