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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解释——从宪法走向规范依据

         

摘要

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宪法规范及宪法价值因其抽象性与概括性无法作为规范依据直接使用,因此,审查机关如何运用宪法解释是界定和适用合宪性审查规范依据的核心。宪法解释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不仅表现为某种解释方法,更是必要的审查程序。在具体解释中针对不同对象所呈现出的不同解释倾向源于合宪性审查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审查机关需要兼顾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的解释策略,就“国体条款”、“政体条款”、“公民条款”及其对应的原则和精神作出谨慎且有限的解释。这既是对“自我审查悖论”的理论回应,也是实现宪法解释规范化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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