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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气味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制约因素及证据化标准的构建

         

摘要

目前,警犬气味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制约:一是鉴定主体资格认证制度阙如,二是警犬作业能力与实战的要求存在差距,三是现场勘查中嗅源的发现、提取程序与法律的要求存在差距,四是有效嗅源的保存与现行法律要求难以一致,五是鉴定中具体程序、鉴定有效结论得出的方式尚无明确规定,六是警犬技术鉴定过程中的复核程序与现行法律的要求不相一致.应从气味鉴定合法性审查主体构成、气味鉴定的前期准备、气味鉴定过程设计、鉴定结论形成、鉴定后复核设计等方面构建警犬气味鉴定结论证据化标准.促进其获得法律的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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