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土壤污染致灾性控制的逻辑理路

土壤污染致灾性控制的逻辑理路

         

摘要

土壤污染具有致灾性。土壤污染因为主体上的分散性,原因的综合复杂性,法律义务界定上的模糊性,致使土壤环境标准多而复杂,即便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行也并不能当然地形成良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只有整合国家各部委的管理职责,设立国家环境委员会,从土壤污染致灾性的第一控制即生产型预防控制入手,让农民承担土壤污染预防、控制和治理的第一责任,整合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地方土壤污染治理立法,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者综合性协调机制,土壤污染防治区际利益转移与协调机制,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义务体系化机制,以及土壤污染致灾性分解与治理机制等"机制天敌",才能有效预防、控制和治理土壤污染。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