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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查明与论证

         

摘要

根据权威机构的法律释义可知,自主性立法是一种对不涉及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类型。由此出发,自主性立法中的立法事实的查明和论证可分为两类,即对于与“不需要由中央统一立法的事务”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大事项相关的“制度事实”的查明和论证以及对于与“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和“不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相关的“自然-社会事实”的查明和论证。其中,对于“制度事实”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高度关注中央文件、正式立法、法律询问答复、立法草案、立法规划等官方资料,对于“自然-社会事实”的查明和论证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在充分理解自主性立法中的“地方特色”基础上,对于自然事实、民间规范类事实和意见反馈类事实进行有效搜集、鉴别和认定。在立法精细化和科学立法的意义上,自主性立法质量的有效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在立法的全过程中实现对于立法事实信息的持续获取和不断更新,充分吸收和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技术优势来减少搜集、分析事实信息方面的工作成本,并不断激发和挖掘现有立法参与形式的运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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